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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何规定

作者:王雪美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3次举报


  施工单位又称“承建单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简称,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在采取承发包方式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常被称为“乙方”。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补充: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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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美,毕业于安徽大学,执业于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借款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劳动纠纷、工伤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北
  • 执业单位: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620********1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