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关凯元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7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处理结果
一审认定某街道办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原告监督申请。
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情摘要
由于村民小组否认原告及其儿子具有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分配征收补偿款给原告及其儿子。原告为了知道征收的详情,包括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分配情况等,于是依法申请村务公开。但村委主要以原告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相关材料为由,拒不公开。
于是,原告向街道办申请监督,纠正村委违法行为,但街道办并未纠正。原告找到关律师,委托起诉街道办。
关律师主要指出的问题有:
一、村务公开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主体和范围,只要是当地村民,不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都有知情权。
二、征收事项涉及原告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当然有知情权。
三、有法律规定街道办有义务纠正村委违法行为,街道办却并未实质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裁判要旨
被告仅召集原告、村委会等,由村委会对原告村务公开申请内容进行答复,并未对原告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以及村委会的答复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应视为被告未完全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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