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某村民多年使用的土地,被某供销社登记成其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该供销社起诉村民侵占土地,要求归还土地,拆除地面附着物,该村民委托本人寻求解决。
本人指导该村民向县政府申请确认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该村民,从而请求法院在确权完成后,才审理民事诉讼。县政府先让自然资源局作出受理决定,后来又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村民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裁判要旨
自然资源局未报被申请人,径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告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土地确权申请,明显错误且超越法定权限。灵山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不能视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确权申请书》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