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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道办不认定村民有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构成不作为

发布者:关凯元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12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处理结果

一审认定某街道办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情摘要

原告及其儿子户籍在某村民小组,但该小组否认原告及其儿子具有该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之前曾通过民事诉讼起诉村民小组,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又通过信访多次反映,也未能解决。原告在网上查询到关律师对这方面问题较有经验,于是找到关律师并果断委托。

在关律师指导下,原告再次更明确向某街道办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但该街道办却答复让原告走司法程序,不肯直接认定。于是,原告起诉街道办。

关律师主要指出的问题有: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广西这两年的处理方式是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广西不再像其他省份那样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认定,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这样的程序: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以南宁为代表,一些区已经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在上述情况下,街道办又组织调解不成,应直接认定原告及其儿子是否具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街道办却推脱责任,直到庭审中和庭后,法院做了工作,仍说不敢开先例,不能直接认定是否具有资格,这当然是行政不作为。

裁判要旨

在有法律规范赋予处理义务的情况下,街道办仅完成部分调解工作,并未作出相关处理决定。故应视为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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