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关凯元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3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
三外地大货车司机受人之托前往某县提供运输服务,期间被矿产资源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车上装有矿产资源,三辆车被扣押,制作了一份盖有某县自然资源局公章的《证据保存清单》,载明扣押车辆型号、车牌号、扣押地点,保存方式为暂扣,清单尾部的物品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有被认定非法采矿地方工作人员的签字。
以上情况后转交某县自然资源局,该局对非法采矿人作出处罚。但三司机并不知道运输物品的来源和性质,该局直到非法采矿人缴纳罚款后才让三司机取回车辆,实际扣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差不多两个月,也没有对车辆做妥善保管。三司机委托关凯元律师起诉,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某县自然资源局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实施扣押等暂时性控制措施,应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便于查清事实等为限,不能长期扣留不及时处理,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
处理结果
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超期扣押违法;
某县自然资源局分别赔偿司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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