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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2021年06月29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3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  案情简介王老二与李小美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王老二与异性张小丽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致张小丽两次怀孕。李小美知道此事,但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未与王老二离婚。不过,李小美与王老二签订了忠诚协


1  案情简介

王老二与李小美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婚后,王老二与异性张小丽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致张小丽两次怀孕。李小美知道此事,但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未与王老二离婚。不过,李小美与王老二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老二仍与张小丽保持交往,并与张小丽产下一子。王老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小美同意离婚,请求法院按照忠诚协议,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属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那么,王老二与李小美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呢?

2  付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忠实义务”的问题。忠实义务也称贞操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时或者结婚以后签订协议,约定一旦一方有婚外通奸行为等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遵守忠实义务一方的配偶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义务一方支付违约金或精神损害赔偿款的协议。

至于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一般而言,以财产赔偿和财产分割不利益为条件的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有效;以终止婚姻关系为条件或者是涉及子女行问题的忠诚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王老二与李小美是合法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该忠实义务不仅约老二和李小美,还约束第三人张小丽。但是,王老二违反忠实义务,与张小丽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甚至还生了非婚生子女。为了防止王老二继续违反忠实义务,王老二与李小美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可见,该协议的内容,既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又涉及财产赔偿以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效力各异。首先,“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的内容无效。子女的抚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婚姻忠诚协议的约定对象。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进行确定,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其次,“过错方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的内容有效。老二的不忠诚,会给李小美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于情于理,应当给李小美赔偿费。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在数额上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最后,“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的所有财产”的内容有效。由于王老二与李小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净身出户”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因此,该“净身出户”条款是有效的。

这里要啰嗦几句。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   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上海高院和江苏高院的上述规定来看,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均倾向于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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