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12栋的住户丁阿姨抱着自己刚刚一个月大的孙女何小小在1栋楼下晒太阳,突然高空坠落一块石块,何小小被砸伤。小区11栋2单元共住有132户,除去1楼4户外,总计128户。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采取逐层住户的方式进行调查,当时正在装修的有两家,在进入这两家室内查看后,两家装修均处于尾期,且室内未发现相似的石块,也没有发现明显的墙体脱落痕迹;在该单元顶层进行了现场试验,排除从顶层直接抛物的可能。
石块从天而降,丁阿姨应向谁要求赔偿?可否要求整栋楼住户赔偿?这涉及民法中的“加害人不明之抛掷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问题”。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那么在本案中11栋2单元的住户,除了一楼4名住户,其余128户都是法条中“可能”的加害人,都需要承担何小小受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