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次,A公司要将货款汇给B公司,但是由于B公司与C公司的名称只差一个字,且C公司之前也跟A公司有业务往来,A公司有其银行账户,结果A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小心把100万元打进C公司的银行账户。
据悉,A公司虽然之前与C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但是双方当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换言之,C公司获得该笔钱没有法律依据。于是,A公司的老板赶紧跟C公司的老板联系,要求C公司将100万元返还给A公司,C公司的老板表示愿意返还。但是,过了一段时间C公司仍然没有将钱返还给A公司。于是,A公司一气之下起诉C公司,要求其返还100万元。
汇错款也是生活中时常会碰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钱还要得回来吗?
这就涉及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按照《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指的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C公司获得利益,A公司受损,A公司损失与C公司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A公司与C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C公司获得100万元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C公司获得10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6条还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显然,本案中,C公司并不符合该条件,因为A公司汇错款之后,A公司的老板即联系C公司的老板,要求C公司将钱返还给A公司,且对方明确表示愿意返还,所以C公司还是应该返还其获得的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