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段大叔与小杨两人先后进入小区的电梯,小杨看到段大叔在电梯里吸烟,于是跟段大叔说在电梯里吸烟对他人健康有害,希望段大叔不要在电梯里吸烟。随后,两人发生语言争执。不幸的是,段大叔心脏病突然发作。小杨是一名医生,当时就对段大权积极施救,但段大叔还是离开了人世。据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在整个争执的过程当中,双方没有肢体冲突,只有语言交流。段大叔的情绪显得比较激动,边说话边向小杨靠近,小杨则比较冷静。事件发生后,段大叔的妻子田阿姨认为正是小杨的劝说,导致段大叔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段大叔离开人世,故而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杨承担段大叔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小杨是否需要承担段大叔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杨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大叔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小杨在整个劝阻吸烟的过程当中是否具有过错。段大叔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虽然小杨的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大叔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是两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杨与段大叔并不相识,其不知道段大叔有心脏病。小杨是基于保护公共环境的初衷,才劝阻段大叔吸烟的。在段大叔心脏病发作之后,小杨积极施救。所以,小杨并没有侵害段大叔生命权的故意。此外,在劝阻过程中,小杨始终保持冷静,并无过激的举动,属于正常的劝阻行为,所以小杨也没有因为疏忽或者懈怠,而侵害段大叔生命权,并不存在过失。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小杨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