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爷爷和王奶奶夫妻二老在县城有一套房子,孙子小李想购买该房屋,便与二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小李书写证明一张,表示其同意李爷爷和王奶奶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并将该居住权办理了登记。之后,小李成为房主,李爷爷和王奶奶二老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的主卧。数年过后,小李以及小李的妈妈不想让二老再继续居住,于是,李爷爷和王奶奶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我们不禁要问:房屋卖给了孙子,李爷爷和王奶奶还能在房屋永久居住吗?居住权有法律依据吗?
按照《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换句话说,居住权是一项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居住权人有权在他人的住宅居住。
本案中,小李与李爷爷、王奶奶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李爷爷、王奶奶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符合居住权设立的形式要求。并且,居住权已经办理完登记,符合公示要求。因此,李爷爷和王奶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小李虽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仍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将房屋提供给李爷爷和王奶奶居住。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老年人以房养老的目的。老年人可以在出售自己房屋时,为自己保留居住权,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不仅可以获得一笔养老的资金,还可以在房屋继续居住。本案中,李爷爷和王奶奶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小李,同时又为自己保留永久居住权,从而使自己安享晚年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