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总生意不好,借的钱还不上。
夫人说:我有办法了!我们签一个财产约定,房子、车子都归你,以我的名义借的钱算我的个人债务。这样钱就能留给孩子了。
原告起诉让黄总夫妻二人还钱,黄总说和夫人有财产约定,这些是他的个人债务。
原告说:我从没见到过你们的财产约定!虽然当初黄总是以你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但谁都知道公司是你们两口子共同经营。这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
请问:黄总夫人要还钱吗?
答: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且债权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存在,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无拘束力,债务仍系黄总夫妇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付律师分析
夫妻间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必须知道该约定,债务才是个人债务,否则该约定对相对人并无拘束力。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实际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行为,则债务仍是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那么,夫妻二人间的这个约定是不是就白签了呢?也并非如此,黄夫人在对外承担了债务后,可依据该财产约定,向黄总追偿。
所以,想要通过财产约定规避还款义务,是很难做到的。如果双方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约定了债务归各自所有的,债权人必须事先知道,才对债权人由约束力。像本案这种完全为了规避还款义务而事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就更不可能达到目的。
律师提示
如果夫妻签订财产约定,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的,在一方对外借款时,应当让债权人知晓该财产约定的存在,建议通过让债权人在财产约定复印件上签字等方法保留知晓证据。让
债权人知晓夫妻财产约定存在的时间点,应在借款以前,否则就有规避债务的嫌疑,且债权人也不会同意在财产约定上签字,这种事后补签夫妻财产约定的做法达不到隔离债务与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