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小胡向小丁借款10万元,并以汽车一辆作为抵押。
后小胡无法清偿债务,找到小丁,说车归你,咱们钱货两清怎么样?
小丁同意,双方2020年6月20日签署了机动车买卖协议,约定后面去车辆管理所过户。
2020年6月23日,小胡有5万元借款未还,法院对小胡名下的丰田轿车进行了保全查封。
后小丁和小胡去办理过户时,发现车被查封了,不能过户、
请问:小丁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登记吗?
答:小丁已于2020年6月20日双方协议签署之日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其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登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24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25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226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付律师分析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原则。
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动产实际交付,就应当视为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
本案中,双方签署《机动车买卖协议》之前,小胡已将车辆实际交付给小丁,且双方约定以小胡的欠款本息抵扣小丁应当支付的车价款,应视为小丁已支付了全部对价。故自2020年6月20日双方签署协议起,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小丁。虽然该所有权没有登记,但本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原理,其权利仍优先于其他债权。小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因一般债权起诉所引起的查封措施,并在解封后继续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
律师提示
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日常生活中进行货物等动产买卖时需注意,一般情况下,只有交付了货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仍采取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登记仅为对抗要件,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防范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机动车买受人需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并向转让方支付合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