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想买一辆车,向朋友小张借钱。
小张:小李,是这样的,年息12%,期限2年,预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所以给你9. 9万元。
小张和小李签了借款合同,上面借款金额为10万元。
后小张起诉要求小李还款10万元,小李说自己只借了9.9万元。
请问:小李该按多少来还钱?
答: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还本付息,即按9.9万元还本付息。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70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付律师分析
借贷关系中,在提供借款前,借款人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贷款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贷款人预先扣留利息,而只提供部分借款的情形,俗称“砍头息”。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法律明确禁止了“砍头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小明有权按照9. 9万元偿还本金并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利息。实践中,还存在以“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预先收取利息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砍头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如金融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了足额本金,但同时又在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收取所谓的服务费、中介费。此类情况也容易被认定为“砍头息”,债务人有权要求在偿还时按实际借款数额支付本金。当然,若贷款人或中介机构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则借款人无权主张减免。另外,“砍头息”还是部分不法分子“套路贷”的惯用伎俩。如借款人借10万元,但贷款人只提供5万元,剩余5万元以“砍头息”的名义扣除。“套路贷”的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
付律师提示
“砍头息”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作为贷款人,不应因优势地位作为借款人一方,遇到“砍头息”的情形时,可以要求按照实际裁得借款金额偿还贷款并以此支付利息。借款人主张贷款人存在预先扣除利息情形的,应当履行举证义务,即借款人应当对存在“砍头息”的事实进行举证。
鉴于此,建议借贷双方,尤其是借款人,要求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贷款、偿还借款。对于以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的情形,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借款人也应当树立金融安全意识,从正规途径借款,远离“套路贷”、网络贷款平台、非法P2P平台等。遇贷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砍头息”、暴力催收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