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案例第61号——山东金宇建筑集团诉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在患者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认定视同工伤。既然在患者缺乏自主呼吸的情况下,放弃治疗都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那么在缺乏自主呼吸、抢救无望的情况下,秉持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继续治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鼓励,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果简单以是否超过 48 小时作为工伤与否的认定标准,那么其倡导的价值是鼓励对生命的放弃,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违基本的人性原则。
2、最高检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认为:第一,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于抢救超过 48 小时而死亡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立法精神来运用。具体到本案,从患者被送进医院救治至被医院认定死亡期间,一直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从未恢复意识,梁某家属及医院对其超过 48 小时的抢救,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亲情关系和医生“救死扶伤,绝不轻言放弃”的职业道德,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二审判决认定对患者的持续抢救超过 48 小时而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第二,在同一个时期,某市中级法院对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脑溢血住院但抢救超过48小时的职工死亡认定为工伤,而对案情相似的本案却作出相反的判决,属于同案不同判行为。最终,该院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患者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已经停止呼吸,后续经医院多方治疗仍无法自主呼吸,病情也未有好转的迹象。抢救时间虽已超过48小时,但停止呼吸机支持后5分钟即被宣告死亡,可以推断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医院的持续救治只是延缓心肺死亡时间。无论是患者家属的亲情所系,还是从医院救死扶伤的职责所在,都不会选择在 48 小时内放弃救治。从彰显立法对劳动者的充分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本案中梁某即使经过抢救治疗也无法自主呼吸的实际情况出发,患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本案符合抗诉条件。并认为该案如果无法认定为工伤,显然有失公平,在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形成共识的情形下,本案不应机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应当从天理、国法、人情出发,作出合法、合情、合理的监督决定。
最后,该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依法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再审判决作出后,人社局主动履行了再审判决,重新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也已支付到位。
参考案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行提字第00006号判决、山东维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行终149号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 662 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