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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律师胜诉判例丨买了重疾险,得了肿瘤,保险公司说我是良性肿瘤拒赔,法院判决要赔!(四)

2022年04月06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5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审胜诉后,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民 事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与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上


一审胜诉后,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状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答辩人与上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民事判决向贵院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所患的神经内分泌瘤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正当合理。

《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1年版第10.10条重度疾病第一款“恶性肿瘤-重度”中,将不在保障范围内的项目明确列出,其中第七项为“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而答辩人的病理诊断显示其神经内分泌肿瘤WHO 级别为G2,核分裂约2个/10HPF,Ki-67(+,约3%),不在该第七项涵盖之内,其指标是高于涵盖情形标准,因此,答辩人所患神经内分泌瘤属于恶性肿瘤。

上诉人称:答辩人所患的神经内分泌瘤虽然不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1年版第10.10条重度疾病第一款恶性肿瘤-重度的除外情形之内,但因其不满足该款的第一段恶性肿瘤的定义,故其所患的神经内分泌瘤不属于恶性肿瘤。

答辩人认为:这是上诉人对该条款的错误理解与主观曲解。首先,确定答辩人所患的肿瘤是否是恶性肿瘤,不是看其肿瘤的编码是否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之内,而是看该肿瘤的病理检查报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恶性肿瘤的约定。答辩人的病理诊断显示其肿瘤的各项指标均高于《恒大恒家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21年版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的除外情形,自然表明该肿瘤属于恶性肿瘤。再者,从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也得不出肿瘤必须要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之内,上诉人才承担保险责任的结论。答辩人的肿瘤满足保险条款中“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的定义,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答辩人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保留脾脏胰尾切除术,将病变部位胰尾整个切除,就证明了答辩人的肿瘤恶性细胞具有扩散、浸润性。故一审认定答辩人所患的神经内分泌瘤属于恶性肿瘤,事实认定正确。

二、上诉人对案涉保险合同的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答辩人作为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不可能也不应当知道保险条款所涉及的重大疾病的定义、分类。

上诉人称:因答辩人在保险合同上声明与授权部分签了字,故上诉人尽到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答辩人认为:保险合同是上诉人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条款本身就倾向于保护条款的制定人保险公司,且保险合同的声明授权部分字体微小,字距狭窄,本身就不具有可读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答辩人在声明部分上签了字就径直认定上诉人尽到了说明义务。

其次,保险合同中约定:“……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上诉人据此认为,肿瘤编码对应的肿瘤必须要属于《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保险公司才承担重大疾病险保险责任。故保险合同的该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责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在保险合同既没有将该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以便引起答辩人的注意,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的含义作出过任何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答辩人不发生效力。上诉人以答辩人所患的胰岛素瘤编码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归类为良性肿瘤,据此认为该肿瘤不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定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案涉保险合同的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事实认定正确。

三、在针对神经内分泌肿瘤是否属于重大疾病险的保险范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答辩人的解释,法律适用正确。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答辩人认为只要自身所患的肿瘤病理检查报告符合保险合同中对重度肿瘤的约定,上诉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上诉人认为,不仅要符合恶性细胞浸润、转移性的约定,还要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恶性肿瘤范畴之内,因此,双方对该格式条款发生了不同的理解,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答辩人的解释,认定答辩人所患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险的理赔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2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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