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张总和李总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共同做生意。经营过程中,企业亏损,欠A公司的合同款。A公司将张总和李总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合同款。张总和李总认为:A公司应当起诉合伙企业,而非自己。
第三方公司应当先请求合伙企业给付其合同款,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作为合伙人的张总、李总给付。该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张总,李总支付其合同款。
2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等法人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公司股东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则需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与普通连带责任是有区别的。普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连带向权利人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非法人组织投资人对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普通连带责任,则非法人组织债权人有权选择非法人组织或其投资人任何一方或多方承担责任。而《民法典》对非法人组织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条件,即“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非法人组织对外清偿债务的规则为:1.应当首先以非法人组织自有财产清偿。《民法典》赋予了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伙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组织,都有自己的财产,故非法人组织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如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合伙企业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债权人应该先向合伙企业主张债权,确认合伙企业是否应向其承担民事责任,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再依据《合伙协议》以及法律规定向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主张承担民事权利,不能未起诉合伙企业而直接向合伙人主张债权。4 律师提示
法律对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没有拥有独立财产的要求,所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与其出资人财产不能像公司等法人组织财产和其股东财产一样,相互独立。在承担相关责任时,法律规定非法人组织对外责任先以自己的财产负责,在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从内部责任分配上讲,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依法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其中一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再向其他出资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