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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律师讲民法典】 第90讲 村委会是否有权强拆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

2022年04月29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12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案情简介几年前,刘老汉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了3间平房。老刘你知道吗?因为要建开发区,咱们这个区域得搬迁。老刘:啊?村长:这是咱们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老刘啊,你回去看看,限期一周搬迁完,否则强制拆除的。老刘:唉!这是


1 案情简介

几年前,刘老汉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了3间平房。

老刘你知道吗?因为要建开发区,咱们这个区域得搬迁。

老刘:啊?

村长:这是咱们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老刘啊,你回去看看,限期一周搬迁完,否则强制拆除的。

老刘唉!这是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啊?不合理啊!不搬迁可能房子被强拆了,真愁人啊!

村委会通知刘老汉一周后强拆其房屋,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村委会也不是适格的拆迁主体,其无权拆除刘老汉的房屋。

  2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43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3 律师分析: 

刘老汉的住房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个人房屋。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个人房屋,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与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且未经补偿不得拆迁,极大地保护了农民利益。

按照该法第47条的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收方案依法通过后,政府授权机关才能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支付补偿款后进行拆迁。

本案中,上述程序显然没有被履行到位。且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村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本身并无行政执法权,即使村委会接受了行政机关的委托,也无权对刘老汉的房屋进行强制性拆除。

4 律师提示

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有权依法及时足额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依法得到安排。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在未获得安置补偿款之前,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得强制执行。如果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被征地农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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