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引发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给付纠纷两种类型。
该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交织,因此不仅要审查涉案家庭过去或现时的事实因素,还要在审查法定因素后综合考量诸多酌定因素,以确保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
现结合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典型案例
李某、姚某系法籍华人,两人婚后生育李甲、李乙。李某、姚某离婚时约定两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后姚某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单独直接抚养李甲、李乙。李甲、李乙均年满10周岁。一审法院征询李甲、李乙意见,两人均表示不愿随李某生活,要求随姚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姚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以李甲、李乙的上述意见并非其二人真实意思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李甲、李乙用中文再次向法庭表达要求随姚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当场书写中、法双文的书面意见。
顾某与朱某婚后生育朱甲、朱乙。离婚诉讼中,朱某主张朱甲、朱乙均随其共同生活,顾某则主张朱乙随朱某共同生活、朱甲随顾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认为,朱乙尚不满一周岁,随母亲朱某共同生活更为妥当;双方已确定朱乙随朱某共同生活,则朱甲随顾某共同生活合乎法律和情理。一审法院判决朱甲随顾某共同生活,朱乙随朱某共同生活。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王某、姜某婚后生育王甲。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王甲随王某共同生活。姜某再婚后育有一子;王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后经法院调解,王某与姜某达成协议,约定王甲改随姜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王甲成年。现姜某起诉要求王甲由王某直接抚养,称其与现任丈夫依靠低保金度日且患有多种疾病,无力抚养王甲。
陈某、姬某婚后生育陈甲。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陈甲(时年3周岁)随姬某共同生活,陈某自2004年起按月支付陈甲抚养费300元。陈某当时月收入1200元。2013年至2017年,陈某的年收入分别为39万元、47万元、54万元、64万元、54万元。2004年9月至2014年8月间,陈甲支出义务教育费用若干,另于2013年支出补习费用1.6万元。现陈甲起诉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且需补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及补课费。
抚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父母离异无疑是对子女稳定生活与健康成长环境的破坏。处理此类纠纷不仅应考虑如何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还应充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实践中,由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别、子女需求迥异等因素,如何在情理法之间仔细拿捏、精准权衡,最终作出最优化的裁决,存在诸多难点。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个人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子女与父母的感情、子女自身情况以及子女意愿等因素综合考量。
在对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对比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也难以进行量化对照,加上抚养条件优劣的个人化感受、子女的个性化需求也有差异,因此很难直接判断优劣。特别是当父母双方的精神抚养条件和物质抚养条件存在互补或者对等时,更难直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精神抚养条件只能主观判断,对法官的社会调查水平、社会经验丰富程度、分析判断能力等提出很高要求。尤其是需要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子女未来最大利益作出理性裁酌,可谓责任重大、难度颇高。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抚养问题若干意见》已失效)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听取子女意见的年龄应调整为八周岁以上。
在审判实践中,听取子女意见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院确定直接抚养人,但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给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基于此,子女可能不敢或者不能表达真实意思,由此导致子女意见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在《民法典》对子女意见从“考虑”调整为“尊重”的前提下,当子女意见与其他抚养条件发生冲突时,如何妥当裁判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之一。
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父母的负担能力一般体现为固定收入,通常做法是将社保缴费的基数作为固定收入的主要参考依据。然而,随着收入构成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收益、投资收益等非固定收入都可能成为主要收入,且存在隐性收入统计困难的问题,导致较难核查和认定收入的高低。
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求也无统一标准,不同的家庭条件、成长经历、培养方式等都将影响子女的实际需求。同时,子女经常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也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院需要综合多重因素进行考量。通常而言,子女抚养费由直接抚养人代管,因此在确定抚养费时还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