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须的医疗需求等。对于子女来说,这种实际需要是其成长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上述“三费”具体是指基本性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对于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兴趣爱好培训费等,除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原则上予以支持外,其他部分仅可部分支持,但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的除外。在按期支付的固定抚养费之外产生大额子女抚养费如大病医疗费用等,可事先约定或专项主张。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实践中,对于“月总收入”应作宽泛解释,不单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涵盖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另外,在确定抚养费时,要能保证父母在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剩余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且不至于影响其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如对老人的赡养、对他人的抚养或扶养等义务。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如果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者子女生活的环境虽未变化,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则该标准亦需根据子女实际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
以上三要素的关系为:抚养费的数额以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为大前提,在父母负担能力较高的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可以高于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子女的实际需要可以不限于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具体数额还可以根据子女不同年龄、不同学习阶段的需求来确认。从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加以平衡考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较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收入较低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若双方支付能力均较弱,则以保证子女获得必要的抚养费以满足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所需为准。
如案例四中,法院认为陈某自2004年至起诉时每月仍支付30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陈甲的生活实际需要,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陈某的收入较高有负担能力。陈甲诉请要求对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然而简单套用收入的20%-30%比例又远超实际需求,故对支付比例适当调整。此外,补习费不属于法定抚养费的范围且未与陈某协商,因此只对补习费酌情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