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04民初2048号
原告:何XX,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四川XX律师。
被告:田X,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何XX诉被告田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被告田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期间,被告承包了济南市祥泰城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原告与其他工友一起在其手底下务工。2020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济南工地》条子,载明“何XX工资结余拾万零柒仟伍拾贰元(100752元)付款日期2020年1月24号前。田X,2020.1.11”。后,被告通过第三人郑XX于2020年1月24日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款6075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田X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没有最终结算,发包方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完毕,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田X承认原告何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何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田X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没有支付下欠款项,造成了原告的资金利息损失,被告应从逾期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原告的代理人系一般授权,无权变更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XX支付劳务费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田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