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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关系变更

2022年03月18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5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02民特247号申请人:赵XX,男,汉族,l977年12月l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四川XX律师。被申请人:赵XX...

律师观点分析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302民特247号

申请人:赵XX,男,汉族,l977年12月l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99年5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女,汉族,1971年8月2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四川XX律师。

申请人赵XX与被申请人赵XX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将赵XX的监护人赵XX变更为赵XX;2、判令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付赵XX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214385.39元(截止2021年5月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赵XX是赵XX的弟弟,被申请人赵XX是赵XX的儿子,2019年5月25日,赵XX因为脑溢血导致昏迷及全瘫,处于处于植物状态。赵XX成为植物人后,其儿子赵XX一直不管不问,导致赵XX住院期间无人过问。2019年10月28日中城街道滨江社区指定申请人赵XX作为赵XX监护人,代办赵XX住院期间及治疗的相关手续,申请人赵XX作为赵XX住院期间及治疗的监护人,一直兢兢业业,在这期间也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赵XX,希望他作为儿子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但是一直联系不上,在作为赵XX的监护人期间,申请人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214385.39元。现申请人经济能力和身体状况也承担不起照顾赵XX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申请人赵XX辩称:赵XX生病时,赵XX正在上大学,并不是不管,而是他当时没有能力;赵XX在当时是自愿成为赵XX的监护人;在赵XX自愿成为监护人后,已代赵XX收回大量债权;赵XX现虽已成年,应承担监护职责,但是刚刚大学毕业,刚找到工作,要其完全单独履行监护职责不现实,要求追加赵XX之父赵XX,是希望达成一致意见,赵XX承担赵XX后期费用,但在履行看护的责任由申请人和赵XX继续履行。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赵XX与赵XX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赵XX与赵XX系胞兄弟关系。2019年5月25日,赵XX因脑溢血导致昏迷、偏瘫,经住院治疗未能康复,目前呈昏迷状态。2019年10月28日,赵XX所在社区指定申请人赵XX作为监护人代办住院期间及治疗的相关手续。2021年3月16日。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赵XX患有缺氧性脑损害、不可归类他出(持续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申请人赵XX提供赵XX与张XX的离婚协议书、赵XX的身份信息及医院检查报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赵XX近期照片,拟证实赵XX与张XX已于2014年离婚,离婚时已赠与被申请人住房两套、商铺一间;赵XX父亲赵XX现年76岁,年老体弱、行走困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被监护人赵XX已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配偶,其父母、子女为第二顺位监护人,申请人已举证证明被监护人赵XX父亲赵XX年老体弱、行走困难,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赵XX作为被监护人赵XX的子女应依法承担监护责任,在被监护人赵XX其生病住院期间,因被申请人尚在念书,无监护能力,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赵XX作为监护人,现被申请人已参加工作,应履行其作为成年子女之法定监护职责,弘扬敬老爱老之美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及上引法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被申请人赵XX为被监护人赵XX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 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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