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医生规培结束,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吗?医院可以要求医生退还规培期间发放的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年终奖吗?

2022年03月18日 | 发布者:付常川 | 点击:56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答辩状一、南充精神卫生中心无权要求陆港返还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第一,南充精神卫生中心要求陆港返还规培期间领取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陆港在规培期间是南充精神卫生中心的...

律师观点分析

答辩状

一、南充精神卫生中心无权要求陆港返还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

第一,南充精神卫生中心要求陆港返还规培期间领取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陆港在规培期间是南充精神卫生中心的员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待遇及缴纳五险一金是其法定义务,陆港作为劳动者领取享受该费用是其基本权利。

第三,陆港在南充中心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其身份具有双重性质,并非仅仅是参训学员,而是可以作为住院医师参与到培训基地的诊疗活动中,其在南充中心医院和其他住院医师一样,要付出相应的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陆港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工资、奖金、福利等。而根据规培协议约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南充精神卫生中心予以给付,故上述费用不属于医院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由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用,委托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进行培训的模式有显著的不同,该项培训受到国家政策的规范和调整,旨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住院医师。不仅无须由用人单位交纳相应的培训费用,相反国家还会给予培训学员相应的补助。本案中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在陆港培训期间未向培训基地即南充中心医院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因此,陆港不存在向南充精神卫生中心支付培训费一说。


二、《外出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外出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继续教育费用五万元按性质属于违约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服务期及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本案中所涉及的规范化培训属于从事住院医师工作的入门培训、不区分专业,因此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专项技术培训,故《外出规范化培训人员管理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五万元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作无效认定。即医院无权要求陆港承担违约金50000元。

部分质证意见

陆港在规培结束2021年4月书面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医院自2020年8月起对其停发工资待遇及停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事实表明院方亦对辞职的申请予以接受,且通过医院的仲裁申请书及本案医院提供的起诉状可以看出双方仅就规培期间的费用返还、违约金等事项产生争议,医院并未要求陆港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陆港退还各项费用及承担违约金,应视为同意解除与张强的人事关系。

对于陆港工资、绩效明细质证意见

该证据是医院自行制作的表格,并未提供相应数据的银行支付依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其次,陆港自2017年到2021512日期间是医院的员工,二者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具有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故这些费用陆港有权享受,因此医院无权要求返还清单所列举费用,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再者,即使法院认为陆港应当退还清单所列费用,该清单中列举的2018年年终奖1750元(是基于陆港2017年的工作发放)应当扣除,2019年年终奖8000元(20188月陆港才开始规培,故与规培相关的期间为5个月,费用为3333元),2018.7月工资1657元扣除(20188月陆港才开始规培)。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付常川律师 入驻3 近期帮助过:568 积分:189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付常川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付常川律师电话(1734168616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734168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