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渝0231行审116号
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交通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南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XXXX08678350U。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充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1304MA629689XX。
法定代表人: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交通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交执罚[2019]第10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交通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垫江县交通局撤回对南充市XX公司作出的垫交执罚[2019]第10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谈 康
审 判 员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李 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