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员工加班未经申请和批准,仲裁要求加班费是否能得到支持?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经A公司安排,申请人负责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外包项目,派驻至B公司项目组处直接参与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4.6条约定:“乙方(申请人)加班需按照甲方(A公司)加班的相关规定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进行审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计为加班,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申请人在B公司项目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申请人仅向B公司项目组负责人提出加班申请,未向A公司提出加班申请。申请人向A公司主张支付在职期间加班费,引发纠纷。
二、仲裁委员会认为
关于加班费,申被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加班是否需要向被申请人申请和审批,申被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进行审批,经被申请人审批同意后计为加班、支付加班费。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无向被申请人履行上述加班申请和审批的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7月31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三、律师分析
由于劳动者和A公司双方是外包的用工形式,A公司难以管理劳动者在项目组内的具体用工时间,而劳动者的薪资又都是由A公司承担的,故双方约定了加班需劳动者向A公司进行申请及审批,且A公司知情后可与B公司就该劳动者的加班情况协商。但劳动者在长时间的加班情况中,并未向A公司进行汇报,A公司对劳动者的加班情况并不知情,故最终仲裁委还是尊重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
对于外包劳动者而言,存在项目指挥者和发放工资的单位不同的情况,劳动者还是需要对实际发放工资的单位负责,尊重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申报加班汇报情况。而对于企业而言,企业对派出外包员工,则应更注重加强管理,比如不论是否加班,均要求员工每月填写项目相应情况及加班情况,以便对员工的用工进行管理。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2年
3476分 (优于89.67%的律师)
一天内
121篇 (优于91.5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