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鑫坤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4日 23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5日开始与申请人联系其汉堡项目特许经营事宜,后2023年11月7日与申请人签订了《加盟经营协议》,申请人于当天向某公司支付经营费60000元,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经营区域为山东省某市,协议有效期一年。
申请人支付加盟经营费用后,委托人了解到被申请人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某公司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资质要求和相应的经营资源和服务能力,缺乏相应的履约能力。要求某公司返还这些加盟费,某公司态度坚决不退款,于是当事人委托我来维权。
案件结果:
我方证据比较扎实,经过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占用被申请人经营资源。申请人支付费用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提供过服务和指导,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于这些证据,某公司同意退费,二人签署调解书。
律师观点:
1、投资不是小事,加盟也不是一头热。加盟者应该提前做好调查工作。
2、加盟公司如果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加盟公司如果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披露经营模式,经营资源状况、专有技术,产品服务,产品服务价格,网点预算,境内现有经营人状况、财务审计摘要,近五年内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项重大信息。加盟公司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申请人可特提起此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加盟公司返还经营费用。
3、加盟公司不具备提供特许经营的资质要求和相应的经营资源和服务能力,缺乏相应的履约能力。申请人未占用加盟公司经营资源的。申请人支付费用后,加盟公司未给申请人提供过服务和指导,申请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可特提起此仲裁或者诉讼要求加盟公司返还经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