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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期限

发布者: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6日|分类:知识产权 |564人看过

保密协议最重要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是员工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企业不能滥用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限制和侵害员工的权益,比如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


李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该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2018年7月,李某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向李某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李某对在劳动期间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接到通知后,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费,否则不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分析】


    关于保密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实务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就是,员工保密义务的履行是否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对价。事实上,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条件,因此,企业不支付保密费,劳动者也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只要企业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就存在,保密期限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开始到商业秘密解密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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