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三位股东程某持股30%,王某持股50%,张某持股20%。公司设立时,王某和张某已经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程某本应出资150万但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所以实缴50万元。之后,程某因与张某产生分歧,决定将股权转让给何某,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程某完全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何某受让股权后缴足出资。之后,何某未补足出资。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股东程某向甲公司履行补足出资义务。到底应该由原股东程某不足出资还是受让后的股东何某补足出资?
律师解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受让股东知晓并承诺由其补足出资的,相关的法律后果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对于补足出资义务应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选择向两者中任何一个主张权利,亦可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何某受让股权时知道程某未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应该与程某承担连带责任,向甲公司补足出资。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即使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亦不会被免除,甲公司有权要求程某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