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年4万元,租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共5年。合同签订后,王某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年租金12万元以及商铺转让费2万元。2017年9月1日王某与程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年5万元,租期三年至2020年8月30日,合同签订后程某向王某支付了三年租金15万元以及商铺转账费6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任意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承担3个月租金作为违约。在2019年8月份时,王某突然通知程某解除合同,要求程某立即搬出商铺,王某给出的理由是其在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时有口头约定,在公司收回商铺时合同解除,在与程某签订转租合同时已将该情况告知程某。程某以王某违约为由要求王某退还商铺转让费6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
至今,不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中对商铺转让费的性质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铺转让费已经慢慢成为交易习惯,商铺转让费其实就是受让人支付给出让人的包括现有设备、剩余租期、装饰费用、顾客群体、地理位置、客流量、商业品牌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总和。当因出租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时,如果承租人实际使用时间较短,不予以退还商铺转让费似乎不合理,但是法律上对商铺转让费的性质又没有明确约定,此时承租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例如装饰装修费用、客流量等,律师建议在签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对支付的各项费用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