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女,51岁,自2018年9月经人介绍入职于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半年内将其先后派遣至两个某大型物流园,担任物流分拣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记录显示系劳务派遣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但工牌显示的是某物流园的员工。
2019年4月20日,李某在正要下班时被物流车掉下的货物砸到,股骨干骨折并做内固定。
李某经人介绍去某律所咨询,但该律所以员工年龄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认定工伤为由拒绝为李某代理工伤案件。
后李某经多方对比,最终在2020年3月选择与我所签订工伤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思路及观点:我所律师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情况,并且考虑到即将要过工伤认定时效,立即做出两种处理:1、一方面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和解;2、一方面向该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工伤认定科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办理,最终决定重新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我所律师立即向该单位所在区的仲裁委递交申请劳动仲裁材料,很快劳动仲裁开庭,我所律师依据【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进行主张,最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顺利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