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与高某于2013年7月29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0 日女儿出生。结婚后,高某脾气暴躁,稍有争吵或口角纠纷就对杨某拳脚相向大打出手。此外,高某没有固定工作经常问杨某要钱。2018年,杨某一人外出广东打工,并与高某分居至今。
案件争议点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2、女儿的抚养权应该判给谁?
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吗?
律师思路及观点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即使高某坚持不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杨某在外地打工,女儿一直由高某父母照顾,高某享有抚养女儿的优先条件。
3、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调解
经法官与本所律师多次沟通,高某愿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高某,杨某愿意分割一万元共同财产给高某,最终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