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恋爱期间,甲方购买西安市某小区的房屋,房屋首付款30万元及房屋的每月贷款都由甲方支付。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乙方强烈要求加上其名字,否则便不会与甲方结婚,甲方遂同意加上了乙方的名字。好景不长,在买房后不久,甲乙双方便因性格不合分手。数年后,甲方欲办理房屋产权证,请求乙方协助其去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乙方的名字,乙方不愿配合,甲方独自一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案件争议焦点:
乙方能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
律师思路及观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均的首付款及月供均由甲方支付,购买房屋时甲乙双方准备结婚,甲方应乙方要求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加上乙方名字,后甲乙双方性格不合分手,但是乙方并未实际出资。我所律师介入后,积极组织甲乙双方进行调解,最初双方因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不肯配合甲方完成房屋过户。甲方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将乙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房屋的归属。起诉后,律师仍然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乙方同意搁置矛盾,协助甲方完成房屋过户。律师起草《和解协议》,甲乙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人民法院根据甲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最终确认房屋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