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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一方收到款项,另一方不认可,是否可以认定共同债务人

发布者: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733人看过

案情简述:


丁某、丁某某与郭某共同向高某借款X万元,高某多次催要,三人均未偿还。


争议焦点:


郭某称虽然在欠条上签字,但是他从未收到该笔借款,也从不清楚该笔借款的用途,因此他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观点及办案思路:


该笔款项虽然没有转给郭某,但是将该笔借款用于了三人经营的教育机构,郭某所述并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判决,三借款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高某顺利拿到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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