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张某某与被张某是叔侄女关系,2011年10月16日,张某人的奶奶去世,2012年11月25日张某的父亲去世,2018年1月16日张某的爷爷去世。张某的爷爷去世以后,留有位于某某区大庆路陈家门甲字1号10101号的房屋一套。
张某某依据“遗嘱”认为涉案房屋依法应当由其继承。张某认为其依法享有代为继承权。
案件争议点
张某某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张某是否享有代为继承权?
律师思路及观点
根据当事人张某的陈述,张某认为“遗嘱”并非其爷爷亲笔书写。据此,我所律师先从“遗嘱”的基本字体、署名、内容上开始审查“遗嘱”的真实性。我所律师发现:1、该份遗嘱字体前半部分与后半部分不一致;2、该份遗嘱书上张某爷爷名字与实际张某爷爷名字不一致;3、该份遗嘱上的持有人是张某某的姑姑,但张某某的姑姑否认见过该遗嘱,且她从未持有。综上,我所律师的意见:1、根据张某的陈述,我所律师首先提出了该份“遗嘱”无效(根据对方的态度决定是否鉴定);2、其次,因张某的父亲先于张某的爷爷去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我所律师提出张某的代为继承有效。
法院调解
因我所律师提出的有效观点,最终,该案件进行了调解。张某依法享有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