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衡水XX公司将大荔县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大荔县XX公司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大荔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1.衡水XX公司与大荔县XX公司签订了买合同,是否实际向大荔县XX公司供货?是否有证据?
2.殷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衡水XX公司为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及办案思路:
虽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卖方并未将货物交付买方,卖方要求给付货款是毫无根据的。
殷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是在履行期职务行为,其本人并未与对方签订单独的担保协议,也没有出现单独的个人签名,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批准,衡水XX公司撤回对支付货款的要求,法院判决殷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大荔县XX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