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2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合同,没有供货为何要求支付货款,又为何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者: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701人看过

案情简述:


衡水XX公司将大荔县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大荔县XX公司支付货款、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大荔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承担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1.衡水XX公司与大荔县XX公司签订了买合同,是否实际向大荔县XX公司供货?是否有证据?


2.殷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衡水XX公司为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观点及办案思路:


虽然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卖方并未将货物交付买方,卖方要求给付货款是毫无根据的。


殷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是在履行期职务行为,其本人并未与对方签订单独的担保协议,也没有出现单独的个人签名,因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批准,衡水XX公司撤回对支付货款的要求,法院判决殷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大荔县XX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