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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追回工程款,附带巨额利息

发布者: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工程建筑 |44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片区改造项目地下车库排烟送风合同》,约定:1、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地点位于贵州省某县;2、工程造价:200万元;3、合同生效后三天内,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在完成工程总量的8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60%,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0%。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但甲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丙方为甲方的总公司。


争议焦点:


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乙方能否向甲方主张工程款?


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3、丙方作为甲方的总公司,是否应当对甲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思路及观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1、乙方在2018年2月份,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2、乙方承包的**片区改造项目2019年7月份已经投入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之法律规定,乙方2019年5月24日已经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结算单等材料,并且**片区改造项目已经2019年7月已经投入使用,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乙方2019年5月24日向甲方提交了竣工验收结算单等材料同时向甲方交付了工程,因此,利息应当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材料之日起算。


丙方是甲方的总公司,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法律规定,丙方应当对甲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双方达成和解,最终法院裁定:1、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利息起算时间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材料之日;2、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用由甲方支付;3、丙方对甲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截止2019年7月中旬,当事人已经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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