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某2014年与陕西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2019年初,房屋仍未建造完成,无法按期交房,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陕西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返还购房款及支付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
案件焦点:
一、《解除合同协议书》的履行期间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
律师思路及观点:
首先,我们从《解除合同协议书》入手,《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陕西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涉案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办理完毕60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的购房款并支付房产证逾期办理违约金”。
我所律师的观点:按照协议约定,被告陕西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2019年7月14日前退还购房款与违约金,但其并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被告的这种逾期付款行为对原告产生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应当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以446950.4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