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下午,王某在某建筑公司某施工项目上班,工头安排将地面零碎材料摆放到架子上,在摆放的过程中,架子倒塌,将王某砸伤。
王某认为其在工地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其手头没有任何证据。王某并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案件争议点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时间短,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律师思路及观点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劳动者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为并不因此否认工伤。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主张工伤。本案中,在本所殷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相应证据,证明了王某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结果:在律师的指导下,最终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