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某与宁某某离婚后,郭某某依据一张《协议书》诉宁某某,认为原本属于其夫妻共同的财产(房屋),依据《协议书》的约定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
案件争议点:
一、《协议书》的约定是否能够认定郭某某与宁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郭某某个人所有?
二、假设依据《协议书》约定不能够认定郭某某与宁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属于郭某某个人所有,那么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律师思路及观点
首先,我所律师从该《协议书》的内容入手,该《协议书》约定:“考虑到郭某某与女儿的生活居住问题,暂时将房屋过户给郭某某,将来房屋产权是要归女儿宁某某”。律师观点:1.《协议书》约定的“暂时过户到郭小丽名下”不能够认定宁某某对房屋的产权进行了处分。2.该《协议书》最终明确约定将来房屋产权是要归女儿宁某某(这才是对该房屋最终的处分)。综上,律师认为:1、郭某某依据《协议书》认为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分割,且该房屋应当全部属于自己不成立。2、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依法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1、郭某某依据《协议书》诉宁某某,认为原本属于其夫妻共同的财产(房屋)属于郭某某不成立;2、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依法分割;3、最终判决房屋归郭某某,郭某某向宁某某支付一半的房款。郭某某当庭向宁某某支付了一半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