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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和承担违约金

发布者:陕西本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56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8日,冯某某与阮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冯某某向阮某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是阮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事宜,却告知冯某某因房屋涨价了,所以不卖了。


案件争议点


1、阮某某是否构成违约责任?


2、阮某某是否应当向冯某某退还定金和违约金?


律师思路及观点


首先,我所律师让冯某某收集了对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和对方明确表示因为房屋涨价了,他们不卖了的证据。据此,证明对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2、其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我所认为对方应当依法向冯某某退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阮某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法向冯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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