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河北固安某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某产业新城招标灯光设计方案,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参与招投标,并向A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
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某产业新城核心区灯光设计招标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约定若原告B公司未中标,则被告A公司向B公司支付投标补偿10万元。
约定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10日内。2019年3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签章的《协议》。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款函,被告未与理会;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告付款,被告联系原告负责人告知延期付款。2021年7月6日,原告无奈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招标补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后,指派律师对案件事实仔细进行分析,准确计算原告多年来的利息损失金额,并且查阅了相关案例,指定严密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也一直主动与A公司进行调解。无奈A公司调解诚意不足,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4年
487分 (优于69.6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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