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祎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1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曹XX,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XX米艾美发店美发师,群众(自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28日被抓获归案,于2021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XX、王X,北京市XX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检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袭警罪,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曹XX饮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后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民警到沈阳市沈河区342处置家庭纠纷警情。执勤民警徐X等人到达现场后曹XX先后两次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中一次使用菜刀追砍民警,追砍中导致民警徐X右肘及左踝挫伤。民警从现场起获菜刀一把,现扣押在案。曹XX系现场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涉案刀具的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沈阳市通用门诊病例、证明、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徐X、李X1、金X、李X2、王X、刘X的陈述,证人岳X1、岳X2、杨X的证言,被告人曹XX的供述,指认犯罪地点照片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XX犯袭警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有自首情节一节,因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故不予采纳。
在案扣押之物品,依法处理。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XX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二、供犯罪所用的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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