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潘XX律师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案例
案件名称:A与B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XX
案号:(2025)吉0602民初1988号
代理律师:潘XX(吉林XX)
原告:A(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某某县)
被告:B(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某某区)、某某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诉称,其于2022年受被告B招录,负责某光伏项目后勤及伙食工作。期间,B以资金不足为由多次向A借款,并指示A垫付工人工资及伙食费。工程结束后,B于2022年7月30日出具6万元借条,承诺十日内还款。后因B被强制戒毒,A向XX公司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B还款,并由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B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
判令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被告答辩与律师代理
XX公司委托潘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潘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借条系B个人出具,未加盖XX公司公章;
XX公司未授权B以公司名义借款,B非公司员工;
借款未用于公司经营,属B个人债务;
请求驳回原告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
B向A借款事实清楚,借条真实有效,应承担还款责任;
无证据证明B与XX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或借款系公司行为;
XX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B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A借款6万元及相应利息;
驳回A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B承担。
五、律师工作亮点
潘XX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被告XX公司,通过以下工作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精准辨析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的界限;
有效举证证明B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驳回了原告对XX公司的连带责任主张,避免了公司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六、法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个人借款与公司债务的区分标准,强调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对类似民间借贷纠纷中公司责任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