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B(张某发)与C(何某龙)共谋利用租赁场地,将三辆机动车(价值21.22万元)走私至朝鲜。2024年6月24日,二人在准备实施走私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A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提起公诉。潘晓伟律师作为B的辩护人,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
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欲走私三辆机动车至朝鲜;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B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B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C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犯罪形态:犯罪行为已着手但因查获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自首情节:B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认罪认罚:B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量刑平衡:建议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体现宽严相济。
法院认定
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主犯认定:B、C均系主犯(C的辩护人“从犯”意见未采纳);
从宽情节:
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B的前科影响:虽不构成累犯(前罪为寻衅滋事,非同类犯罪),但多次犯罪前科从重处罚;
C适用缓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判处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
B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C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涉案车辆、铲车、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亮点
辩护策略:
紧扣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有效降低刑罚;
准确区分累犯与一般前科,避免不当加重处罚;
法律适用:
援引《刑法》第23条(未遂)、第67条(自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结合《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犯罪数额及情节;
社会效果:
在维护国家进出口监管秩序的同时,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