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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伟律师代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潘晓伟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01日 23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主张其与被告C曾共同经营涂料生意,并以被告B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后注销)。A声称投入18.5万元购买设备,但B和C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设备,造成财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潘晓伟律师作为C的辩护人,针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抗辩。


原告诉求

  1. 判令B、C赔偿财产损失18.5万元;

  2. 诉讼费由B、C承担。


被告答辩

  1. B辩称:仅系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者,未参与实际经营及设备处置;

  2. C辩称(潘晓伟律师代理)

    • 原告主体不适格,无证据证明实际出资或购买设备;

    • 设备所有权属于个体工商户,非原告个人财产;

    • 原告未证明C存在过错或处置设备的行为;

    • 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原告未及时主张权利视为放弃;

    • 原告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


法院认定

  1. 事实认定

    • B注册个体工商户并经营,后注销;

    • A、C均参与经营,但A无法证明其出资购买设备或设备被B、C擅自出售;

  2. 举证责任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投资、设备购买及处置事实;

    • 未能证明损害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1. 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A承担。


案例亮点

  1. 辩护策略

    • 紧扣举证责任规则,质疑原告主体资格及证据完整性;

    • 强调个体工商户财产独立性,区分个人与经营体责任;

  2. 法律适用

    •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否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成立;

    • 引用《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推翻原告主张;

  3. 程序价值

    • 通过证据抗辩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避免无依据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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