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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罪轻辩护成功:掩隐罪核减27万元涉案金额,当事人获法定最低刑判决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8日 7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件类型: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2.承办律师:张超律师(现执业于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

3.办案地区:山西省大同市

4.基本案情:当事人陈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77万元(50万元+27万元),张超律师接受委托,全程承办该案刑事辩护。

5.案件结果:张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陈某核减涉案金额27万元,当事人获法定最低刑。

6.关键词:大同刑事律师、掩隐罪辩护、涉案金额核减、从犯辩护、法定最低刑。

二、核心辩护成果

1.张超律师严格锁定上游犯罪证据标准,直接打掉无证据支撑的27万元指控,原指控77万元→最终认定50万元,直接砍掉35%涉案金额。

2.涉案金额降低直接大幅降低了当事人陈某量刑基础。张超律师为陈某取得了法定最低刑:在“情节严重”(10万元以上)法定刑档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现法定底线最优结果。

3.法院判决书明确采纳张超律师关于金额扣除、证据不足、从犯、坦白等核心意见。

三、张超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与法院采纳的结果

1.张超律师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为前提,上游犯罪虽无需判决生效,但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

2.针对27万元部分,张超律师提出关键质证意见:

① 无上游犯罪证据:27万元仅有被告人供述,无被害人报案记录、无立案决定书、无对应资金流水、无卡主信息印证。

② 资金链路不闭合:该笔款项取现时间早于50万元诈骗资金,与已查实的诈骗案无关,不能推定属于犯罪所得。

③ 证据相互矛盾:相关证人证言前后冲突,与被告人供述无法印证,转账金额不匹配,未达到刑事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④ 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得作出有罪推定,27万元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法院采纳结果:判决明确认定27万元部分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上游犯罪无法查实,对27万元不予认定,从指控金额中全额扣除。

四、张超律师有关减少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法院采纳的结果

1.张超律师同时提出以下量刑辩护观点,均被法院采纳:

① 当事人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②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③ 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④ 涉案款项大部分已追回、退赔,社会危害性较低,应大幅从轻量刑。

2.法院采纳结果: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判处法定最低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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