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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刑事辩护张超律师】无罪辩护策略成功:故意伤害罪免予处罚,当事人赠旗致谢

发布者:张超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7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合法框架内争取最优解:一场从“故意伤害罪”到“免予处罚”的有效辩护

一、案情回顾

山西大同当事人韩某偶遇了下午曾与其家人发生过争执的邻居刘某,双方发生争执,双方互相造成对方受伤。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二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张超律师为韩某辩护,刘某也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

二、案件结果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韩某经张超律师辩护免予处罚,刘某被判处刑罚。

三、辩护之锚:聚焦法理与人心的双重较量

接受委托后,张超律师立即深入案卷,研究视频监控、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为韩某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

张超律师辩护意见核心路径如下:

行为性质之辩:辩护人明确提出,刘某携带并使用尖刀攻击致命部位的行为,其性质已远超普通伤害。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刘某的行为应被界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对于“行凶”行为,防卫人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殊防卫权。韩某在生命安全遭受现实、紧迫威胁时采取的制止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阻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安全。

防卫意志之辩:通过证据分析,律师指出,冲突升级完全源于刘某断崖式的暴力升级。韩某作为被攻击方,其反抗行为具有被迫性、防卫性,主观上不具备相互斗殴的故意。

证据体系构建:辩护工作扎实剖析了证据链条,包括:

视听证据:关键的视频资料及说明,证实刘某在事发当天下午已有掏刀尝试,主观恶性明显。

伤情证据: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韩某被刺中四处要害,直观印证了侵害的致命性。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清晰还原了“刘某先持刀捅刺,韩某后受伤反抗”的先后顺序。

四、案件结果:在合法框架内争取最优解

庭审中,张超律师就本案性质、防卫情节、对方过错等进行了充分阐述与辩论,系统论证了韩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属无罪的核心观点,建议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最终,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充分考量了本案的具体情节,作出了对韩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实现了程序上有罪、实质上无责的最优平衡,张超律师在合法框架内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韩某争取到了最优解。

五、当事人赠旗致谢

当事人为感谢张超律师的专业辩护,特赠带有张超律师名字的“藏头诗”锦旗一幅,上书“张帆护航正义路,超群专业解民忧”。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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