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l 案件概述
山西大同某当事人因不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而多次上访,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并提起公诉。
l 辩护结果
敲诈勒索罪经张超律师辩护改判寻衅滋事罪,检察院当庭量刑意见为5年9个月,法院未采纳,最终大幅下降为2年。
l 张超律师辩护意见
一、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入罪的构成要件。
张超律师提出:1.上访行为不可能侵犯政府的人身权利,不满足入罪的客体要件。
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政府作为一个机构,不同于自然人,不可能遭受暴力行为造成生命健康权的威胁,而给付补偿款也是经开会研究后通过正规手续支付,也非非法占有,因此本案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体要件。
2.政府有失范性行为在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是维权,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对安置房屋也不是非法占有,不符合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因拆迁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上访,说明政府有失范性行为在先,访民为其受侵害的利益上访,最后以补偿金形式得以实现其受侵害利益补偿,访民获得的此款是其侵害利益的补偿,并不是敲诈勒索。客观上看,所收取的17万元是街道办经正规程序办理支付,后又经正规程序支付给了拆迁指挥部,最终合法获得了安置房屋,整个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占有的行为。
3.当事人仅仅是前往信访部门上访,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符合入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从当事人的行为上看,当事人仅仅是拿着授权委托人、信访材料等到信访部门递交反映问题,其递交材料的行为从没有引发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其并没有以暴力相恐吓威胁,从没有在信访部门或街道办做出贴大字报、挂横幅、堵路、披冤衣、高音喇叭喊话、闹事等行为,甚至连静坐抗议都没有,不能评价为以恶害相通告。
4.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17万元是各级部门在开会慎重研究后出于解决纠纷而支付,并非陷入恐惧后支付。
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是陷入恐惧之后处分财产,但本案中敲诈勒索的对象为政府,政府作为一个机构,不同于自然人,不会产生恐惧感和受压迫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犯罪对象。同时,敲诈勒索行为应当是强势方敲诈勒索弱势方,本案中当事人只是普通百姓,普通百姓意图敲诈勒索政府,不符合常理。
5.签订民事《协议书》后纠纷已解决,《息诉罢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房款由街道支付,并非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以继续上访为由迫使南关街道支付。
二、张超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争议双方已民事和解,同一公安机关不应再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先后做出两次不同性质的认定。
三、2023年8月16日最高院调研报告明确建议,要以典型案例加大审判指导,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案件。
张超律师提出,202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于人民法院报及最高法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报告分析,因违法上访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认定本罪中存在多个问题,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报告建议,要加大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张超律师,英国约克大学法学硕士,山西平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员、中国贸促会山西调解中心调解员、山西省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入库成员、大同市律协第四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专注各类刑事辩护,擅长办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赌毒及道路交通类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辩护、罪轻缓刑、刑事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服务覆盖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新荣区、云州区、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左云县全部区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