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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套路≠刑事诈骗:郭进律师精准辩护助店长获不批捕

发布者:郭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 店长卖卡用了点“商业套路”,却被当成诈骗犯刑事拘留。普通人遇到这种事是不是只能认命?执业18年、专攻刑事辩护的郭进律师偏不。他没去争论“套路对不对”,而是转头拆解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产品真实、合同真实、退款渠道畅通,这哪是诈骗?分明是民事纠纷。就凭这一招精准定性,当地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卖卡用了点“套路”,怎么就成诈骗犯了?

张某是某市一家通讯店的店长,卖的是有工信部备案的正规通讯卡。销售过程中用了些“商业套路”——引导客户对比套餐、推荐分期支付、客户不满可用电子产品抵扣退款。结果客户投诉,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张某被刑事拘留。

商业营销中的夸大宣传,怎么就成刑事犯罪了?这是执业18年、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的郭进律师接手案件时的第一反应。如果连这种商业套路都算诈骗,那满大街的销售话术岂不是都要抓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一个核心法律命题: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到底有什么区别?

郭进律师拆解三招:这不是诈骗,是民事纠纷

郭进律师没有去争论“张某的销售套路对不对”,而是直接切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三个层面彻底瓦解了警方的指控逻辑:

第一招:产品真实,何来“虚构事实”?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可张某卖的是有备案的正规电话卡,能通话能上网。价格是贵了点,可自由市场哪条法律规定不能卖贵?客户是自愿对比套餐后买的,不存在“被忽悠着掏钱”。

第二招:合同签了、退款能退,哪有“非法占有”? 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张某每笔交易都签了电子合同,客户不满意随时能退款——要么退现金,要么用电子产品抵。钱都进了公司账,用于发工资交房租,没进自己口袋。这哪是“骗钱跑路”?分明是正经做生意。

第三招:就算有错,那也是民事问题,轮不到刑法管。 即使销售话术有夸大成分,那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管的事儿。动不动就上刑法,那还要民事法律干什么?刑法是最后手段,民事能解决的,刑事不该插手。

检察院采纳意见:不予批准逮捕

郭进律师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虚构事实行为、案件本质属民事纠纷”三个维度,论证张某不构成诈骗罪。同时指出:张某只是门店店长,属执行层而非决策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家属愿做保证人;育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护,无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重获自由。

商业套路和刑事诈骗之间,隔着一道叫“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红线。红线之内是民事纠纷,红线之外才是刑事犯罪。 执业18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郭进律师,用一次精准的定性辩护,守住了这道红线——也守住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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