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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十年起步,东莞郭进律师如何改判为量刑更轻的职务侵占?

发布者:郭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1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罪十年起步,东莞郭进律师如何改判为量刑更轻的职务侵占?

 

摘要: 离职员工被控骗取公司销售款121万余元,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旦定罪,十年起步。罪名不同,刑期天壤之别。执业18年、承办刑事案件逾千件的东莞郭进律师没有被动应战,而是采取刑事辩护+劳动仲裁双线并进策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迫使公司交出关键证据,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从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刑期从十年以上大幅降低。

121万销售款被控诈骗,十年起步的刑期压顶

邓某原系东莞某上市公司市场部区域主管。公司报案称其2017年10月离职后,伙同在职员工通过虚构交易、隐瞒真实交易金额的方式骗取公司销售款1216613.22元。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邓某坚称自己并未离职,案发期间仍在履行区域主管职务。但一个致命的证据短板是:他的社保和工资早已不从原公司走账——公司以他名义办理了其他商事主体,工资社保均从这些主体发放缴纳。邓某拿不出公司指派他办理这些商事主体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案发期间的劳动关系仍在原公司。

执业18年、深谙刑事辩护策略的东莞郭进律师接手后迅速判断:本案的核心不是金额争议,而是罪名定性之争——诈骗罪十年起步,职务侵占罪则量刑轻得多。而罪名定性的关键,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

刑事辩护打不赢的局,劳动仲裁来破

郭进律师面临一个棘手局面:邓某羁押在看守所,无法调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原件;而举证责任分配上,公司坚称邓某2017年7月已离职,邓某拿不出反证。仅靠刑事辩护中的证据质证,法院未必采纳辩护意见。

东莞郭进律师做出了一个关键决策——民事与刑事同步推进:

第一步,提起劳动仲裁。 申请确认邓某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郭进律师的战术意图很明确:即便刑事层面证据不足,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迫使公司拿出离职证明、交接单等内部文件——这些文件恰恰是刑事定罪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施加压力,争取公司主动坦白。 郭进律师直接联系公司法务,指出一个核心逻辑:如果隐瞒邓某实际在职的事实,引导司法机关将轻罪(职务侵占)按重罪(诈骗)追诉,涉嫌诬告陷害罪。请公司慎重考虑向司法机关陈述客观事实。

第三步,同步提起工资等劳动争议请求。 通过劳动仲裁争取更多劳动关系证据,增加谈判筹码,迫使公司主动承认邓某在职期间的事实。

事实证明,这一策略奏效了。虽然劳动仲裁和民事一审法院最终没有完全采纳邓某关于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主张,但刑事案件法官与民事案件法官进行了案情交流——刑事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后,采纳了辩护意见。

十年刑期风险解除:法院改判职务侵占

刑事法庭最终认定邓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书》上,四个审批栏均无管理人员签字盖章——离职程序从未完成。第二,多名在职员工笔录证实,邓某在案发期间仍定期参加公司店长会议、管理门店。第三,2018年公司组织港珠澳大桥旅游,邓某参与其中;2019年费用报销单上仍有邓某的签字审批——这些都是员工在职的直接证明。第四,区域主管在同一时期有且仅有一名,邓某若已离职,公司不可能不另行任命主管管理门店。

罪名从诈骗改为职务侵占,意味着邓某的刑期从十年起步大幅降低。金额认定上,法院也将诈骗金额从121万调整为实际侵占差额47万余元。

诈骗和职务侵占,区别在两个字——职务。有职务,是利用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没职务,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刑期差距,却是十年。执业18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东莞郭进律师,用一次刑事+民事双线并进的策略创新,把一起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诈骗案,打成了职务侵占——当事人获得了远低于诈骗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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