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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签字收货遭追债9.6万,郭进律师巧证职务行为个人免责

发布者:郭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0日 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理签字收货遭追债9.6万,郭进律师巧证职务行为个人免责

摘要: 木材老板送货至木业公司,经理汤某签收货款9.6万未付。公司停业无资产,老板转而将经理告上法庭要求个人还债——签收单上白纸黑字写着汤某的名字。执业18年、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东莞郭进律师没有被动应诉,而是安排汤某与黄某对账,由黄某盖章确认欠款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庭审中对方撤回证据、自相矛盾,律师提交对账函一击制胜——一审驳回黄某全部诉求,二审维持,经理个人成功免责。

签收货物的是经理,公司不认账怎么办?

2008年11月,木材老板黄某向某木业公司送货,货款合计96074元。送货单只是一张便纸,由木业公司经理汤某签收,写明“货已提,款未付,提货人:汤某,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

货送了,钱没收到。木业公司停业,名下无资产。黄某起诉木业公司后,在举证期内追加汤某为被告,要求汤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汤某是香港居民,在大陆有资产——黄某的意图很明显:公司没钱,那就让签字的经理个人来还。

汤某委托律师,核心辩点是:签收货物是职务行为,交易相对方是木业公司,货物也归木业公司占有使用,汤某个人无需承担债务。但难点在于——汤某没有大陆就业证,没有劳动合同、工牌等直接证据证明其经理身份。

郭进律师反制:让原告自己盖章确认“欠款主体是公司”

执业18年、深谙证据规则的东莞郭进律师没有陷入“如何证明汤某是经理”的死循环,而是制造了一份“反向证据”——安排汤某与黄某对账,制作《对账单(对账函)》,载明交易时间、货款金额、木业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并由黄某本人盖章确认。

这一盖章,等于黄某自己确认了本次买卖的交易对象是木业公司,不是汤某个人——交易对手亲自盖章确认,白纸黑字,无可辩驳。

庭审风云突变:对方撤回证据、自相矛盾,我方一招制胜

庭审中,黄某的律师做出了一系列令法官无法忽视的举动:当庭撤回对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只起诉汤某个人;同时撤回了原本可以证明木业公司欠款的录音证据。

郭进律师当庭提交黄某盖章的对账函,结合对方撤回对公司起诉和撤回关键证据的行为,指出:黄某自始知晓汤某是木业公司经理,交易对象是木业公司,只因公司无资产才临时改诉个人,属于诉讼不诚信。木业公司当庭亦认可汤某系其经理。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诉讼目标摇摆、证据体系崩坏、撤回对己不利的证据,其主张不足以采信,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经理个人免责。黄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企业员工签收货物,个人会不会被追责?关键不是“谁签了字”,而是“谁才是交易对手”。执业18年、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东莞郭进律师,用一份让原告亲自盖章确认的《对账函》,把原告“向个人追债”的主张连根拔起——签字的经理不必为公司的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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